個人可以申請禁制令,但是,不承擔損害賠償要求時,它是不夠安全的Wi-Fi連接在互聯網上的版權侵權使用未經授權的第三方。 這是由負責等等版權聯邦法院第一民事參議院的決定。
申請人擁有歌曲“夏天,我們的生活。” 隨著公訴人的幫助下已經確定,這個稱號是通過交換滿足在互聯網上下載到被告提供的互聯網接入。 被告是在有問題的時間,然而,離開。 申請人旨在獲得被告人禁令,賠償和報銷的Abmahnkosten。
區法院判處被告中的應用。 上訴法院駁回訴訟。
聯邦上訴法院推翻了判決,除非上訴法庭駁回了禁令救濟和支付Abmahnkosten的請求採取行動。 最高法院作為肇事者承擔責任的被告,或參加者不能被視為侵犯版權。 此外,私營港口業主的責任,但有義務考慮是否保護他們的無線連接,防止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濫用犯侵犯著作權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障。 不能指望私人無線網絡運營商,其網絡安全不斷適應最新的技術和花足夠的財政資源。 審計要求,因此,遵守有關的私營部門機構的備份路由器的安裝時間。
被告的聯邦法院認為違反了這一義務。 在無線路由器的出廠默認安全設置,他已經離開了,取而代之的密碼是不是個人,足夠長的時間和安全的密碼。 如密碼保護和私人WLAN用戶早在2006年,是合理的。 他是在所有授權用戶的切身利益,沒有額外費用。
被告一經定罪,因此,所謂的禁令救濟和Abmahnkosten報銷(適用於糾紛一案,但尚未適用的法律是遠遠超過100歐元)的干擾責任的原則。 即使經過其Wi-Fi連接,致力於侵犯版權的第一責任存在。 相比之下,被告不承擔責任,賠償損失。 侵犯版權者的法律責任,拒絕聯邦法院因被告沒有質疑在互聯網上的音樂。 作為助理外國版權的責任,將需要的意圖,它是在沒有爭議。
判斷12 2010年5月 - 我ZR 121/08 - 夏天我們的生活
OLG法蘭克福,判決1 2008年7月 - 11üLG法蘭克福,52/07(RR - IIC 2008,279)5日的裁決 2007年10月 - 2/3Ø19/07
| 資料來源:聯邦,從新聞辦公室的通信,第101/2010號 | 卡爾斯魯厄12 2010年5月 |










